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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5 15:05 金轮火凤
【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传统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6年7月5-9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中国武协上海青浦训练基地。

三、竞赛项目
    (一)传统拳术: 形意、八卦、八极、通臂、劈挂、翻子、地躺、象形、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
    (二)传统器械: 单器械:南刀、醉剑、南棍、猴棍、扑刀(含大刀)、长穗剑。 双器械: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 软器械:三节棍、九节鞭、双鞭(含刀加鞭)、绳标(含流星锤)。

四、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队可报领队、医生各1名,教练2名,运动员8名(男、女各4人)。
    (二)运动员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三)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许选报1项拳术、1项器械。
    (四)参加拳术、器械比赛的运动员每队每项不得超过2人。

五、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赛。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年度注册的运动员,并且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
    (三)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有关补充规定。
    (四)运动员的参赛服装要体现出民族特色、项目特色、运动特色和时代特色。

六、录取名次
    (一)每项参赛人数在12人以上(含12人)时,男、女各录取前8名(不足12人时,按以下方法录取:9-11人时录取前6名;6-8人时录取前3名;3-5人时录取前2名;2人及2人以下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

七、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仲裁人员、总裁判长、裁判长的选派另行通知,裁判员以参赛省市为单位可派随队裁判1名(必须是一级以上、业务全面的裁判员,并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各单位采用网上报名,同时须电脑打印并盖参赛单位公章后,将报名表一式2份于2006年6月5日前(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套路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101;传真:021-62533582)和辽宁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训练科(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2号,邮编:110034;传真:024-86527194)。逾期者,只可参加测验。
    (二) 报到: 1、裁判员于7月1日、运动队于7月3日报到(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各运动队自行办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包括脉搏、血压、心电图、脑电图)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报到时交给组委会。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九、其它
    (一)竞赛规程规定外的其它项目和个人不得参加比赛。
    (二)各代表队填写报名表时,务必按规定进行电脑打印,核对准确。凡与规定格式不符者,后果自负。
    (三)为了端正赛风,严肃赛场纪律,保证公平竞赛,各代表队和全体裁判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和赛区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四)各参赛单位及随队裁判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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